(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贵兰与刘赵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兰,刘赵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兰。被执行人刘赵勤。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贵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赵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赵勤赔偿陈贵兰55000元,此笔款项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在2016年7月1日前支付40000元,若第一笔款项到期未支付,陈贵兰可直接按照55000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赵勤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了8000元,在陈贵兰申请执行后,刘赵勤于2015年5月17日又支付了7000元。申请执行人陈贵兰同意余款40000元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支付,若被执行人刘赵勤逾期不付款后再申请执行。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