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祖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88号申请人上海祖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余祖建。被执行人上海高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尚洲。原告上海祖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高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高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注册型企业,下落不明,本院集中查询在其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