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化县昌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夏伟荣,黎伙珠,陈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被申请���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立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化县昌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法定代表人夏伟荣,总经理。被申请人夏伟荣,男,汉族,1969年6月7日生。被申请人黎伙珠,女,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被申请人陈桂妹,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被申请人章荣华,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林立强,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生。被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被申请人张金奎,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被申请人严燕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为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化县昌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夏伟荣、黎伙珠、陈桂妹、章荣华、林立强、李红��张金奎、严燕梅价值3727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化县昌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夏伟荣、黎伙珠、陈桂妹、章荣华、林立强、李红、张金奎、严燕梅价值相当372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