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李应胜、王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李应胜,王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男,汉族,��于196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李应胜,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王存梅(别名王喜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庄阳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应胜、王存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应胜、王存梅在银行存款40500.00元(其中案件款400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赵应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五日书记员 樊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