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鲁安自动化设备公司与郭明所有权确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郭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328-1号原告:山东鲁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泉头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校,经理。被告: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明及其配偶范红亮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明及其配偶范红亮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