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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方某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龙万林,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甲,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5月25日,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以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