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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89号申请人:张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独山镇。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现因需提取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