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89号申请人:张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独山镇。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现因需提取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