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宝刚、王金强与韩树彪、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刚,王金强,韩树彪,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5)德城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吕宝刚,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建国镇毛店村6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强,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镇中路向阳四胡同26号。被执行人:韩树彪,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民生胡同27号3排1号。被执行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中民终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刘景玉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