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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弘东商贸有限公司与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高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弘东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高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813-1号原告郑州市弘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柱。委托代理人王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国柱,男,34岁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弘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高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洛阳市伊川县,本案应移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还款协议保证书》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该保证书有被告高国柱签名字样,高国柱系被告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约定管辖法院的行为具有职务行为性质,该约定对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有法律约束力,故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伊川县天鹏彩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