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焦长兵与李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长兵,李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焦长兵,个体工商户。被告李键,1987年3月10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长兵与被告李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长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焦长兵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