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苏丽红与毛建庄、党春玲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红,毛建庄,党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苏丽红,女,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建庄,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党春玲,女,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关于苏丽红与毛建庄、党春玲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郑黄证民第12433号公证书,就出借人苏丽红和借款人毛建庄、党春玲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因债务人毛建庄、党春玲未依约定履行义务。经债权人苏丽红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郑黄证民第002041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苏丽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建庄、党春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668.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毛建庄、党春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