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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冬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兴。(缺席)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冬梅、肖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帝煌山庄小区交房以来就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刘志兴系常宁市帝煌山庄馨9-1-602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8.95㎡。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应按每月0.5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3799元。经原告多次催交无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志兴向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79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帝煌山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份,拟证明常宁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对帝煌山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目前仍在合同期限内。证据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协议了服务管理费的计费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等情况。证据三、入住资料签收单、业主资料卡各1份,拟证明业主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被告已收房入住。证据四、收据5份,拟证明自2012年3月27日后,被告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刘志兴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志兴系常宁市帝煌山庄馨9-1-602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8.95㎡。2009年9月3日,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宁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帝煌山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多层住宅的标准为每月0.5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内容未变。2010年4月17日,被告刘志兴签署了入住资料签收单,承诺将按原告与常宁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及权利。原告为帝煌山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刘志兴自2012年3月28日起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至2015年2月28日止被告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3799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宁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刘志兴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志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37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志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兰兰相关法律条文《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