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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9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柏正群,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