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介飞与金坤、王兆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介飞,金坤,王兆喜,张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朱介飞。被告金坤。被告王兆喜。被告张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介飞诉被告金坤、王兆喜、张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介飞撤回对被告金坤、王兆喜、张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