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与被执行人欧阳四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欧阳四清,欧阳昌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376号申���执行人刘春艳,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欧阳四清,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欧阳昌苏,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春艳与被执行人欧阳四清、欧阳昌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欧阳四清、欧阳昌苏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四清、欧阳昌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黄火旺审 判 员 黄德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