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农学院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怀执字第0015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农学院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农学院拆除其在宝山镇四道河村村南非法占用13727.05平方米(合计20.5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农学院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北京农学院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4)第A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农学院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姬小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