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武家彬、王广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家彬,王广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武家彬,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广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家彬与被执行人王广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广廷的存款22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