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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执民字第2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加祥与王森林、叶美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加祥,王森林,叶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2998-1号申请执行人汪加祥。被执行人王森林。被执行人叶美凤。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加祥与被执行人王森林、叶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森林、叶美凤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3701室、3702室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王森林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吕浦花园13幢506室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同时,被执行人王森林、叶美凤均已被本院列入失信名单。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森林、叶美凤共有的房产及被执行人王森林名下私有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2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