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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孙洪国与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孙洪国。被告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利,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洪,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洪国诉被告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洪国诉称,2014年3月6日,原告孙洪国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将自有资金4万元出借给被告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居间合同及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若被告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期满后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话,由其承担给付责任。2014年12月22日,该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4万元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顺庆分局已于2014年1月11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4万元借款是通过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案涉4万元与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洪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罗胜前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