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3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海涛,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39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玉峰、石艳,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执行人宋海涛。被执行人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湘江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宋开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宋秀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秀辉。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海涛、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2014)吴木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宋海涛应归还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此款于2014年11月28日前支付1000000元,同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按照实际借用借款本金的数额和期限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借款利息在上述借款本金归还时同步结算,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宋海涛、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有任何一期借款本金或利息未按期足额支付,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就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到期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宋海涛、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共同负担。因宋海涛、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1148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251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即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庭表示,四被执行人目前已付本息479836元,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被执行人将于2015年6月底前将余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和四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木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各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陈 栩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