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民三初字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吉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稷民三初字136号原告吉某甲,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吉某乙,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甲以与被告吉某乙经中间人说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晴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