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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民三初字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吉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稷民三初字136号原告吉某甲,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吉某乙,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甲与被告吉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甲以与被告吉某乙经中间人说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晴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