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文其盛、杨贱林等与珠海市凯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其盛,杨贱林,珠海市凯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文其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013。原告杨贱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013。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姗,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凯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志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其盛、杨贱林诉被告海市凯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其盛、杨贱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其盛、杨贱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文其盛、杨贱林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安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