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梁泽华与贵州省凤冈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泽华,贵州省凤冈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04号申请人梁泽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贵州省凤冈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蜂岩镇街村。法定代表人陈治荣,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志权,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梁泽华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凤冈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泽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志权所有的渝×××××××号牌奥迪A6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交由陈志权保管使用;陈志权在保管使用期间,不得将扣押车辆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扣押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人梁泽华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扣押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