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0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俊言,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赵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产业聚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某、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言、郭海英,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宾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