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霍保明申请执行郭荣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执字第548号郭荣景:霍保明申请执行郭荣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霍保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郭荣景于2015年5月29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第2190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