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第三人陈修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陈修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丁少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向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安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修萍,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第三人陈修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6688(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