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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周兰、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周兰,廖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被告周兰。被告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周兰、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