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楚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