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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楚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