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和信成经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和信成经贸有限公司,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和信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琇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和信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在铁岭县公安局的扣押中,需铁岭县公安局对刑事部分侦查完毕,解除扣押后方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4)铁县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巨义审判员 : 徐 涛执行员 :池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