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丕国与邱丕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丕国,邱丕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邱丕国,男,住普安县三板桥镇。被告邱丕华,男,住普安县三板桥镇。原告邱丕国诉被告邱丕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丕国与被告邱丕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丕国诉称,2010年被告邱丕华与何正华等几人共同承包得望谟县打易镇土地复垦工程,约我参加投资,后我从三板桥信用社汇款50000元人民币给被告邱丕华。2014年6月结算,被告没有归还我这50000元,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说这50000元牵涉何正华,被告没有钱,故诉讼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邱丕华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邱丕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中国信合现金续存回单联一张,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6月16日向被告打款50000元用于工程投资。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证据2、原告邱丕国与何正华的结算记录清单,拟证明被告答辩状上所说的100000元本金只有两万元利息,原告邱丕国与何正华已结算清楚。经质证,被告邱丕华认为这个结算清单只是邱丕国与何正华结算时,何正华付的利息,但是其付了50000元的利息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务。证据3、证人廖光禹的当庭证言:“我是这个工程的参与管理者,工程水毁后几个月我多次去找原告工程结算,原告带我去找过何正华结算,但是他们没有结算给我,后来他们是怎么结算的我不知道。”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邱丕华辩称,2010年,邱丕华、何正华、陈政各占一股、邱丕国和杨林占一股共四股合伙从市建二公司承包得望谟县打易镇打王村土地复垦工程,总投资300万元,各股东需投资70多万元。工程于当年四月八日完工,还未验收该工程六月二十八日遭特大洪灾水毁,因复修,四股东须每人继续垫10万元,股东邱丕国当时拿不出钱来,要股东何正华帮他借10万元,被告邱丕华担保,按3%利写下借条。偿还该笔借款时,利息计算为7万元,何正华垫付2万元,被告邱丕华垫付5万元。这两笔债互相折抵,所以不应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邱丕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证人何正华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与陈政、杨林和何正华一起投资做工程的情况,后来何正华为邱丕国借款10万元以及该笔借款后来偿还了借款人7万元利息,其中2万元利息是何正华垫付,5万元利息是被告邱丕华垫付的事实,工程现与原告邱丕国已结算清楚。经质证,原告邱丕国认为该笔债务的利息只是2万元。证据2、证人杨林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告邱丕国约定请何正华借款10万元的,该笔借款利息是月息3%,后来何正华和邱丕华说这笔借款是还了的。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陈政、何正华、杨林、被告邱丕华、原告邱丕国一起合伙承建望谟县打易镇打王村土地复垦工程,工程账目由何正华与被告邱丕华管理。2010年6月16日,原告邱丕国通过转账给被告邱丕华50000元用于工程投资。2014年6月28日,原告邱丕国与何正华进行工程结算,并在清单上注明:“此帐结清后,所有工程款,私人全部结清无帐,一切借据作废。”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后原告邱丕国认为被告邱丕华应偿还其前期的投资款50000元,被告邱丕华认为其在原告后期投资款中所借的债务100000元利息70000元中已帮原告垫付5万元利息,其不应该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原告邱丕国提供的结算清单证明原告邱丕国在该项工程中的合伙已经结算清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邱丕华应返还原告邱丕国50000元的投资款。原告邱丕国要求对合伙的投资款进行返还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丕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