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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庆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庆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伪。被告王庆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庆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