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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忠则、郭佩兰诉河北省治海县农业科技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则,郭佩兰,河北省治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王忠则,男,汉族。原告郭佩兰,男,汉族。被告河北省治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武永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则、郭佩兰诉被告河北省治海县农业科技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则、郭佩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则、郭佩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则、郭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