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宁与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顾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宁。被告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