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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宁与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顾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宁。被告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