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行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松敏诉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行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松敏,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王松敏起诉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亳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对王松敏的起诉,不予受理。王松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松敏与蒋来田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涡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裁定查明:蒋来田于2007年10月8日取得涡国用(2007)第034379号(地号212401018397)坐落在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三里黄居委会淮中大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12月18日,蒋来田以其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2009年1月16日涡阳县人民政府为蒋来田补发了(2009)字第072189号土地使用证,地号仍为212401018397。该民事案件于2012年3月22日第一次开庭,2012年8月份第二次开庭。故王松敏最迟应在2012年8月份已知道涡阳县人民政府为蒋来田补发了(2009)字第072189号土地使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王松敏在2012年8月份应当知道涡阳县人民政府为蒋来田补发了(2009)字第072189号土地使用证,其于2015年3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王松敏的起诉。上诉人王松敏向本院上诉的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起诉的土地证登记簿中批准了两宗土地,具体位于淮中大道北侧和紫光大道南侧,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裁定查明的涡国用(2009)第0721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宗地位于淮中大道南侧,所以该证载明的土地与土地登记簿批准的土地不是同一宗土地。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其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松敏因认为行政机关将地号为212401018397号宗地的使用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此前,关涉该宗地的(2011)涡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裁定查明:蒋来田于2007年10月8日取得涡国用(2007)第034379号(地号212401018397)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2月18日,蒋来田以其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2009年1月16日涡阳县人民政府为蒋来田补发了(2009)字第072189号土地使用证,地号仍为212401018397。2012年3月、8月该民事案件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松敏系该民事案件被告。因此,上诉人王松敏最迟在2012年8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将地号为212401018397号宗地使用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于2015年3月10日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王松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月代理审判员 石 音代理审判员 钟祖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