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舒太强扣划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舒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中小企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舒太强,男,1953年2月6日生,住郯城县杨楼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太强的工资账户存款2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