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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新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新光,中共党员,曾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总经理、常熟市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被告人胡新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汤新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新光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新光及辩护人瞿国平、汤新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新光经常熟市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在担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总经理和常熟市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国有资金管理及国有股份转让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1年1月至2014年1月,非法收受常熟市琴川休闲中心承包经营户郑某等14人所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4298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新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补充认为,被告人胡新光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新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新光系自首,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胡新光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主体部分1998年,被告人胡新光经常熟市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担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经理,2010年5月份,被告人胡新光经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任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4年4月份,被告人胡新光被免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总经理职务。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经理、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包括资产租赁、财物、人事等,常熟市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副食品公司、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均系国有企业。被告人胡新光系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江南政(2010)12号、江南财(2010)7、常国资办(2010)8号、江南政(2010)12、13号、江南委(2010)13号、(2014)8号、9号、江南政(2010)21号、22号、23号、24号、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委派书、常熟市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记材料、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受贿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总经理、常熟市江南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国有资金管理及国有股份转让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1年1月至2014年1月,非法收受郑某、李某甲等14人所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4298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门店承包经营管理工作过程中,于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先后4次非法收受常熟市琴川休闲中心承包经营户郑某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2、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门店经营管理、拆迁补偿等工作过程中,于2003年5、6月,在常熟市报慈新村菜场附近的路上非法收受常熟市副食品公司原红都皮草门店主任李某甲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3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3、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公有资金管理、门店租赁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先后3次非法收受常熟市副食品采购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华某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4、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公有资金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先后4次非法收受常熟市副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钱某甲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5、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公有资金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先后3次非法收受常熟市丰贸副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征某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6、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门店租赁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07年1月至2013年1、2月,先后3次非法收受常熟市得意楼蒸菜馆负责人张某甲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7、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月,先后4次非法收受常熟市松盛糕团店负责人金某所送的贿赂款物人民币13980元,为其谋取利益。8、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先后4次非法收受常熟市海虞镇大华服饰个体户邹某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9、被告人胡新光利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公有资金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01年1月,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常熟市副食品采购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10、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3年5月,在常熟市山景园饭店非法收受常熟市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11、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国有股份转让工作过程中,于2013年7、8月,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常熟市五交化化染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12、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过程中,于2012年9月,在常熟市长江路太阳雨浴室非法收受常熟市喜洋洋宾馆负责人许某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13、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过程中,于2013年8月,在其常熟市庞浜新村的家里非法收受常熟市风尚美发店负责人李某乙所送的博雅美发店消费卡10张,共计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14、被告人胡新光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于2013年,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常熟市龙泉宾馆负责人钱某乙所送的龙泉浴室消费卡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明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常熟市琴川休闲中心负责人)的证言笔录、合同、承包协议,证明其向常熟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南资产经营公司)承租房子开浴室,2010年胡新光担任江南资产经营公司的老总,2010年年底、2011年年底、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其到江南资产经营公司胡新光的办公室,分别送给他1万元存单,送钱给他希望他继续把房子租给其做生意,在租金调整上照顾其,不要过分提高租金,另外,在房子维修上也能照顾其,其投入的装修等费用能收回来一些。2、证人李某甲(红都皮草门店负责人)的证言笔录、转让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条,证明1995年其担任红都皮草门店的主任,红都皮草门店原来是常熟市第二副食品公司的下属门店,后进行了改制,其一个人承包经营该门店,该门面当时是副食品公司负责管理的,胡新光当时是常熟市第二副食品公司的负责人,2003年3、4月份,其经营的门店要拆迁了,其向胡新光提出让他帮其多争取一些补偿款,后来多拿到补偿款,2003年5、6月份,其约胡新光在报慈新村菜市场附近碰头,送给他3万元现金,感谢他平时对其生意的照顾及多争取到装修补偿款。3、证人华某(常熟市副食品采购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笔录,证明采购站原来是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的一个门市部,后来采购站转制,采购站每年上交给副食品公司房租等费用,2011年,打算让其女儿接替其做采购站法定代表人,希望胡新光能够关照其女儿,同时考虑到其公司的房子是向胡新光的公司租赁的,房租上交多少胡新光有决定权,其分别于2011年至2012年春节前,到胡新光的办公室里每年送给胡新光1万元钞票,2013年春节前,胡新光和他老婆到其公司,其送给他1万元。4、证人钱某甲(常熟市副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的证言笔录、经营场地使用协议、副食品公司内部资金借款审批表、记账凭证、收据、记账单,证明其原来在常熟市副食品公司工作,常熟市副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是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的下属批发部,后来公司转制,由其一个人承包经营常熟市副食品批发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资金紧张时多次向常熟市副食品公司和江南资产经营公司借钱周转,胡新光作为常熟市副食品公司和江南资产经营公司的负责人都同意借钱给其,2010年、2011年春节前,其到胡新光的办公室分别送给胡新光5000元,2012年年初、春节前,其到胡新光的办公室送给他8000元,2013年、2014年年初,其到胡新光的办公室分别送给他10000元。送钱给他的原因是因为胡新光很关照其,其向胡新光的公司借钱他都同意。5、证人征某(常熟市丰贸副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笔录、经营场地使用协议等,证明其原来是常熟市副食品公司职工,后来公司转制,其个人成立公司承包经营南北货、调味品这一块,经营公司过程中,遇到资金紧张时多次向副食品公司和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钱,都是胡新光审批同意的,为了感谢胡新光在资金上对其的帮助,2012年1月份,其到胡新光位于白雪路五金市场的办公室内,送给他6000元;2013、2014年1、2月份,其分别到胡新光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6、证人张某甲(常熟市得意楼蒸菜馆)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原来担任常熟市电影公司经理,2001年左右,公司改制,其个人承包经营常熟市得意楼蒸菜馆,得意楼的房子是向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租赁的,胡新光是副食品公司的经理,2007年年初,胡新光女儿结婚,其到胡新光位于常熟市庞浜新村的家中送给他1万元,2009年春节,其和老婆到胡新光家里拜年,送给他5000元,2013年春节,其到胡新光家中,送给他5000元,送钱给他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胡新光没有涨房租,另一方面,2013年胡新光同意延长合同租期。7、证人金某(松盛糕团店负责人)的证言笔录、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其原来是常熟市饮食服务公司下属的糕团店工作,后来公司转制,其向常熟市饮食服务公司(后并入江南资产经营公司)租赁房子承包经营了糕团店,胡新光是江南资产经营公司的经理,2010年县南街改造影响其生意,其通过张某乙找到胡新光,希望他减少租金,后来胡新光同意每年减少租金2万元,同时胡新光还帮其出面协调环保局和城管,为了表示感谢,2011年年初、春节前后,张某乙讲胡新光的手机掉到厕所了,让其买1部手机给他,其和张某乙、胡新光一起到方塔街的蓝天商场买了1部苹果4代手机,送给胡新光;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其都到胡新光办公室分别送给他8000元、10000元、10000元。8、证人邹某的证言笔录、经营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记账凭证,证明2001年,其租赁了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的仓库做服装生意,胡新光是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的经理,租赁合同是与胡新光签的,2004年,其老婆进入副食品公司工作,2006年春节至2010年,每年春节都送给胡新光2000元红包,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送给他3000元红包。送钱给胡新光的原因希望仓库的租金少收点,实际上胡新光一直照顾其,收取的租金比市场价要便宜的多,还有希望胡新光在工作上能照顾其老婆。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承包合同、记账凭证,证明常熟市副食品采购组原来是常熟市副食品公司的下属门店,1999年左右公司转制,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转制后,副食品采购站与副食品公司是承租关系,每年向副食品公司上缴管理费和租金,副食品采购站向胡新光送过1万元,送钱给他是希望他以后租金少涨一点。10、证人吴某(常熟市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笔录、承包租赁合同,证明其原来是常熟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的职工,后来单位改制,其个人承包了常熟市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门店是向常熟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左右并入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租的,胡新光是江南资产公司的经理,其想把房子转租给他人,但是其和饮食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就一年,转租却租了三年,胡新光讲这是违反规定的,房子要收回去,最后商量下来其将转租收益的50%(58000元)上交给他们公司,2013年合同快到期了,其邀请胡新光和他老婆等人一起在山景园饭店吃饭,送给他1万元,送钱给他是因为2013年合同要到期了,其想签订新合同的时候,胡新光能把58000元减掉。11、证人顾某(常熟市五交化化染油有限公司)的证言笔录、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批复、改制协议书等材料,证明其原来是常熟市五交化有限公司职工,后来公司改制,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5%股份,后来胡新光提出将15%的国有股份退出,其也希望他们该公司退出,这样的话经营成本小一些,2013年3、4月份,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材料提交给国资委审批,2013年7、8月份,其到胡新光的办公室内,送给他1万元,送钱给他一方面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出股份后对其公司有好处,其公司少了一个主管单位,投入减少,公司不需要给他们公司分红,另外希望胡新光将国有股份退出的事情尽快解决。12、证人许某(常熟市喜洋洋宾馆负责人)的证言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向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租房子开宾馆,2012年,其听说那幢楼的租金要上涨,2012年9月份,其请了胡新光等人一起吃饭,吃晚饭,胡新光等人到长江路的太阳雨浴室洗澡,其送给胡新光1万元,送钱原因是希望胡新光上涨租金。13、证人李某乙(常熟市风尚美发店负责人)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他人一起合伙成立了风尚理发店,理发店的房子是向常熟市饮食服务公司租的,2010年左右,常熟市饮食服务公司并入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胡新光是江南公司的老总,成为理发店的房东,每次签订合同是与胡新光谈的,2013年,其得知胡新光快退休了,当时租赁合同快到期了,考虑胡新光退休后,新来的领导其不认识,担心新领导涨房租,2013年7、8月份,其到胡新光的家中送给他美发店消费卡10张,每张面额500元,2014年年初,其与胡新光续签了合同。14、证人钱某乙的证言笔录、消费记录、承包协议,证明其原来是百杂公司员工,后来百杂公司并入副食品公司,胡新光是副食品公司经理(后担任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2007年,其向副食品公司租赁房子开龙泉浴场、宾馆,2013年1月份左右,其送给胡新光一张5000元的浴场消费卡,送卡给他的原因是其向胡新光的公司租赁房子,还转租了部分房子,转租的话需要胡新光同意,事实上胡新光也都是同意的;另外,按照合同规定,不允许搭建,其搭建了一个棚子,胡新光没有反对,违章搭建部分也没有收取租金。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其原来是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其和胡新光是同事,松盛糕团店的金某与其同事过,金某讲县南街拆迁影响其生意,其帮金某出主意,向胡新光打招呼减免租金,其陪同金某到胡新光办公室,后来胡新光同意从每年10万元减到8万元,金某因占道经营等被群众举报,胡新光让其处理,其和城管局等打招呼,帮他解决了。16、证人章某甲、章某乙、石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商贸集团是全国资企业,常熟市副食品公司、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商贸集团下属公司,当时由于集团下属企业转制,为了支持刚转制企业的经营,把国有资金借给下属转制企业,后来市里要求把借出去的公款收回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集团根据市里的要求,起草一些文件,文件要求集团对于集团下面的转制企业,不再增加借款和提供担保,文件的精神向下属公司传达过。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曾担任常熟市副食品公司副经理、江南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主要负责常熟市副食品公司下属门店租赁合同签订,承租户与公司老总胡新光商量门店租期、租金等事项,其根据胡新光与承租户商量的结果与承租户签订合同,1998年,李某甲承包经营红都皮革店,租赁合同是李某甲和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后来她的门店拆迁了,这些门店的拆迁是商业局参与的,拆迁事宜由副食品公司胡新光和商业局谈的,商贸集团经常发文要求加强对下属公司资金的安全管理,规定下属公司的资金不能借到系统外面,下属公司要将借出去的钞票收回来,常熟市副食品公司借过钞票给他人,具体借给谁不知道,都是胡总一个人决定的。18、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3月份,其接替胡新光正式担任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胡新光是总经理,其担任副总经理,日常工作中,胡新光是一把手,决定权在他手里,华某、钱某甲、征某的公司向江南资产公司借过钞票,胡新光没有与其他人商量过,按照规定,不允许把资金借给他们,江南商贸集团也发文不允许公司对外借款和提供担保,如果要借款出去需要经过集团审批的。19、证人李某丁、蒋某、朱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江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江南商贸集团全资子公司,2009年至2013年,江南集团陆续出台了关于缩减拆借资金的文件,文件下发各下属企业,下属企业要遵照执行的。文件内容是集团的资金拆借及担保仅限内部有偿使用,而且要经过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审批,集团下属公司不允许将资金拆借到集团外部,已经借出去的资金要收回。20、证人孔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胡新光的妻子,2013年风尚理发店李老板到其家中,送了10张美容卡,每张面额500元。胡新光给过其四张存单,户名为郑某,后其取款的。华某向其个人借过钞票,每年要支付利息的。21、证人程某(常熟市副食品供应站会计)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公司向江南资产经营公司借过钞票,2010年12月份,胡新光以个人名义借给供应站60万元,其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都支付胡新光利息的。22、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证明手机的价值。23、常商贸集财(2009)2、5号、常商贸集业(2009)9号、江南财(2010)3号、江南政(2013)25号文件,证明江南商贸集团关于管理公有资金的相关文件。三、其他情节2014年11月18日,常熟市纪委通过江南集团领导通知被告人胡新光至市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于同年11月19日至22日对被告人胡新光采取“双规”措施,在双规期间,被告人胡新光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后于同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案发后,赃物苹果手机1部、博雅护肤造型卡10张、龙泉会所VIP卡已由检察机关追缴,被告人胡新光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该款现暂扣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数额达24298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新光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新光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新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新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没收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暂扣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228000元及赃物苹果手机1部、博雅护肤造型卡10张、龙泉会所VIP卡1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小惠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