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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昌兴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鑫海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兴,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鑫海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杨昌兴。委托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许超英。第三人四川省鑫海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兴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鑫海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昌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昌兴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