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张少良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少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二十四区友好东街君豪·绿园1088号055室。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委托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良,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文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