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倪某某诉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下落不明,在银行没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准允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