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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文文与房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文,房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张文文,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房家斌,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文与被告房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文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豆春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