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吕小委、王月玲、郭红军、程小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吕小委,王月玲,郭红军,程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小平,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被告:吕小委,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被告:王月玲,女,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被告;郭红军,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生。被告:程小伟,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吕小委、王月玲、郭红军、程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党 育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韩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