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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纪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纪,李波,乔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02404号原告武纪,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波,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瑞霞,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武纪与被告李波、乔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纪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波、乔瑞霞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