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廖某某,是被告人蒋某某的丈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圣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4年12月14日19时35分,驾驶粤J某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往珠海斗门方向行驶,行至沙堆镇梅湾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蒋某伴发生碰撞,造成蒋某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蒋某伴系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国、胡某琴、胡某笑、曾某群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广东省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粤J某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收据,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已先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可给予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秋月人民陪审员 柯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