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秀宝与被执行人王玉莲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宝,王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程秀宝,男,汉族,1963年3月7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玉莲,女,汉族,1958年8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程秀宝与被执行人王玉莲之间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秀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31.7119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申请执行人支付311344.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合计5775元,执行费4656.7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