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居芳,关四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高居芳,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满坪镇朵堡村六社。被告关四十七,男,生于1983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古鄯镇尖岭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居芳诉被告关四十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居芳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冶生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