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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金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林泽波,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林继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冬松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