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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蒋根法与濮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法,濮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139号原告蒋根法,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国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薛伟,无业。原告蒋根法与被告濮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根法的委托代理人马国良、被告濮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根法诉称:濮薛伟向蒋根法购买PS再生版,累计拖欠货款53163元。要求判令濮薛伟立即支付货款53163元及该款自诉讼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算的利息。被告濮薛伟辩称:拖欠货款53163元属实。经审理查明:濮薛伟于2014年2月21日向蒋根法出具欠条,确认欠蒋根法材料款53776元。之后,蒋根伟于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多次销售给濮薛伟PS再生版,货物价值合计5100元。后濮薛伟支付部分货款,尚结欠蒋根伟53163元。2015年4月21日,蒋根法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濮薛伟结欠货款53163元,事实清楚。蒋根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濮薛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根伟货款53163元及利息损失(以5316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此款已由蒋根法预交),由濮薛伟负担(蒋根法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5元由濮薛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濮薛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根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