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张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姜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万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远审 判 员 王更新代理审判员 李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