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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张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姜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万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远审 判 员  王更新代理审判员  李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