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锦华与朱火民、费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华,朱火民,费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09号原告:谢锦华。委托代理人:周波,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火民。被告:费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锦华与被告朱火民、费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