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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锦华与朱火民、费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华,朱火民,费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09号原告:谢锦华。委托代理人:周波,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火民。被告:费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锦华与被告朱火民、费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