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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戚旭东与黄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旭东,黄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203-1号原告戚旭东,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永利,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旭东诉被告黄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永利所有的豫N×××××号、豫N×××××号、豫N×××××号、豫N×××××号、豫N×××××号轿车五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永利所有的豫N×××××号、豫N×××××号、豫N×××××号、豫N×××××号、豫N×××××号轿车五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